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扶持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一)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三)养老护理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四)推荐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评选;(五)鼓励在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