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