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鼓励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三)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

(四)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培育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扶持民营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