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管理运营。
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并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设置于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属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竣工验收后应当无偿移交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的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规划、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
民政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
第三章基本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发布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可以委托专业评估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评估组织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
健全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中心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
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待;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需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每年享受累计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
(一)日间托养和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照护、康复护理、安宁疗护、辅具适配等健康支持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体服务;
(六)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家社区服务综合体,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老年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行业指导、技能培训、紧急呼叫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鼓励从事家政、物业等服务的市场主体发挥自身贴近居民生活的优势,运用远程监控、紧急呼叫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
(一)建立入住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二)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之日起不少于三十年;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养老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床位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制度等向社会公开;
(五)配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与其照料护理等级匹配的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不得有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消防、建(构)筑物、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制氧供氧、传染病防控、安全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避难间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监控设备、卫生消毒器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
(四)定期开展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五)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守和每日巡查,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活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有服务协议约定,且预先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预收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收费的余额。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并制定书面安置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全程监管养老机构落实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应当按照国家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在医疗诊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扶持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村将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公益金,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鼓励相关运行企业加大优惠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居家、社区、机构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
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分层分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强化医养结合复合型人才培育,推进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定和养老护理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为其在医疗机构进修培训提供便利。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医养结合服务组织聘用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鼓励成立以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农村养老互助服务队,其中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为老年人提供智能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第八章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养老服务市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专业人员通过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