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