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原备案民政部门。

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并制定书面安置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全程监管养老机构落实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