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民政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