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出让住宅用地涉及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规模、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属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竣工验收后应当无偿移交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