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质效。鼓励从事家政、物业等服务的市场主体发挥自身贴近居民生活的优势,运用远程监控、紧急呼叫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