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责任部门等。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发布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