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