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建养老服务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