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