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