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在社区内嵌入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养老服务和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家社区服务综合体,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老年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行业指导、技能培训、紧急呼叫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