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规划,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健全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中心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