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入住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二)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之日起不少于三十年;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养老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床位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制度等向社会公开;
(五)配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与其照料护理等级匹配的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不得有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