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并且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