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应当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批准为事业单位的,应当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