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