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