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