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6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条例
(2024年1月28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清洁制度,通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和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门店)秩序的“院内四自”责任制度明确单位和村(居)民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治理活动。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培养文明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破坏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公路、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外红线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
(七)乡村的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等区域及其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的宅基地、居住地和农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八)林地、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一)保持城乡容貌整洁,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无乱摆乱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传播的其他污染源;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村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应当及时开展浇水、除草、松土、施肥、整形修剪、补植等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护和巩固绿化美化成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古树群由其实施保护管理;村庄、渠道、农田里的古树名木、古树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抢救和复壮保护。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与责任,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依法处理。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结合建筑物外墙的装修和景观照明环境一体化设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出现破损、倾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监督电话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四)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七)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八)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
(九)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划定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收市及时清理垃圾、污渍。
住宅小区内的大件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乡镇居民区域产生的大件垃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收储、运输工具应当密闭,防止滴漏、洒落。禁止将餐厨垃圾,餐具、餐厨设备清洗油污废水向河道、农田沟渠、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倾倒、抛洒、堆放。
城镇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人管理,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保持厕所清洁卫生。
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卫生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
与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乡村,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应当采用以户、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就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引导农牧民在规定范围内放养畜禽,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文明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