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非新能源车辆不得在新能源车位停放,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专用泊位。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