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保持城乡容貌整洁,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无乱摆乱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传播的其他污染源;(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