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文明规范执法。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