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举行,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