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多元共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