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