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旅游标识等标识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