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城镇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镇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人管理,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