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隔离锥、绳索、禁停牌等障碍物侵占道路和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性展示车辆或者停放废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