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指导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与建设。与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乡村,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应当采用以户、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就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