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场化、专业化。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