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绿化美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乡绿化美化工作,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绿地,并建立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
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应当及时开展浇水、除草、松土、施肥、整形修剪、补植等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护和巩固绿化美化成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