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和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供排水、标识标牌、户外广告等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