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数量,拓展停车空间。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