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水生态安全、经济适用、村民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卫生厕所,实施厕所粪污治理。

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卫生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