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水生态安全、经济适用、村民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卫生厕所,实施厕所粪污治理。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卫生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