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应当立即清除。养犬者还应当遵守有关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