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监督电话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四)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七)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八)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
(九)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