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城乡垃圾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在城乡居住区设置垃圾回收站(点),科学确定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模式,逐步实现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