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残垣断壁,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