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