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乡给排水、电力、燃气、照明、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已建架空线缆和杆架由权属单位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