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实行生活区、养殖区分离,畜禽养殖区应当整洁、卫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引导农牧民在规定范围内放养畜禽,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