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活动。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