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内放养畜禽。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