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4月26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净化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化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方案,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并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城市水循环系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三)对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宗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中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海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影像留存、原材料取样检测等监理方式加强监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项目类型,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经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设施,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因污染、堵塞、设备故障、运行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海绵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及时予以恢复。
鼓励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进行运行维护。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或者监测预警装置;
(二)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
(三)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污等易堵塞物;
(四)向海绵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五)其他影响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鼓励、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和支持非常规水源的科学利用;
(五)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六)表扬、奖励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应当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设施区域的监测预警装置,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污等易堵塞物,影响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合流制排水系统,是指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混合在同渠内排出的排水系统。该系统又可分为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和截流式排水系统。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四)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去除的年均径流污染物量与年均径流污染物总量的比值。
(五)海绵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以及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池、调节塘等调节设施;
4.人工土壤渗滤、植被缓冲带、生态驳岸、雨水湿地、沉淀池等截污净化设施;
5.植草沟、渗管(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设施;
6.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