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对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论证:(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对城市水循环系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三)对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四)宗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