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