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