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编制或者修编建筑、道路、绿地等有关行业规划设计导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行业技术指引、施工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规程等文件,完善本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